某某与大荔县电信公司,大荔县铁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大荔县电信公司,大荔县铁塔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523民初624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所陕西省大荔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