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与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首旭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3民初39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053。
负责人:焦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0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渭南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
被告:河北首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MA0F5DHE6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10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与被告蒙阴县正佳物流有限公司、河北首旭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因缺乏证据,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