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苏0413执28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5701457Y,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儒林大街42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儒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268.21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