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仕高玛桩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092民初22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仕高玛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华村紫薇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凤林街道办事处青岛南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鲁1092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6528元,现申请人江苏仕高玛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山东威建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5765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