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3425执1195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住所地:西昌市安宁镇(青山机场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会理县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迎宾大道43-4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力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二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生于1981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会理县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会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3425民初2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会理县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案款9098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与被执行人会理县恒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亿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了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于2020年9月22日书面同意中止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3425民初25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