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482号 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住址:西昌市安宁镇(青山机场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会理县云甸镇三岔路军区农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75年12月21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执行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与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1744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265570元(含执行费3826元)。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会理县万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西昌市诚意矿山机械厂于2020年11月18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会理县浩诚商贸有限公司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会理县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会理县金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会理县浩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425民初3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