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5066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某某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负责人:裴某某。
第三人:泗洪县某某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负责人:陈某某,该镇镇长。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诉被告泗洪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泗洪县某某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1日立案,现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泗洪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泗洪县某某政府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泗洪县某某村民委员会及第三人泗洪县某某政府的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