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311财保1315号
申请人:***,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被申请人: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6993548211,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界集镇工业园区5号楼66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保全金额2万元,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万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冻结金额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品意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金额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费520元,由判决确定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