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榆社县箕城镇某某民委员会、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7民终3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榆社县箕城镇***。
法定代表人:郑国建,该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明,男,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榆社县箕城镇***村民,现住本村,系***委会委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榆社县箕城镇***村民,现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时代广场**房。
负责人:赵少龙。
上诉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巍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2020)晋0721民初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上诉人***委会当时的协助办理人员已将被上诉人巍腾公司的补偿款1500元交给了***的大舅哥刘全德代收,当时已经电话通知过***,且对方也同意,因此该款应由刘全德支付***。2.上诉人提供的收据能够证明刘全德本人已将孟瑞德的1500元补偿款代收,且收据原件已由巍腾公司存档,当时刘全德本人在收据上签名时,巍腾公司经理及村民张建平都在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辩称,巍腾公司因为架线占***的地,钱是***委会出面作为平台和***协商的,巍腾公司答应给1500元补偿款,钱由巍腾公司出。巍腾公司拿的现金不够,***和***委会的代理人商量,***委会给***15**元。***同意由刘全德代收,刘全德是***的大舅哥,但刘全德称***委会未给清其补偿款,所以***的补偿款只能向***委会主张。
被上诉人巍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委会、巍腾公司支付***铁塔临时占地补偿款1500元及追索此款所产生的费用500元,共计2000元;2.诉讼费由***委会、巍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月,巍腾公司因架线占用***承包地,经***、***委会、巍腾公司共同协商,由巍腾公司补偿***占地款1500元,该款由巍腾公司交由***委会人员转付***,***至今未收到该笔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巍腾公司占用***承包地,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应补偿***15**元,该款已由巍腾公司交付***委会相关人员转付***,但***至今未收到该笔款项,故***委会应承担给付***补偿款的义务。***请求***委会、巍腾公司给付追索补偿款产生的费用500元,无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证明,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委会、巍腾公司给付占地补偿款15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其他的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委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占地补偿款1500元。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提供刘全德与巍腾公司签订的《施工青赔协议》(共3页),拟证明刘全德对巍腾公司补偿款有异议。***委会对上述协议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巍腾公司占用***承包地,经口头协商,由巍腾公司补偿***15**元,巍腾公司将该款交付***委会工作人员转付***,***至今未收到该款项,依法享有付款请求权,一审判令***委会向***支付该款项并无不当。至于案外人刘全德与巍腾公司以及***委会之间的补偿款纠纷,因刘全德并非本案当事人,与本案亦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另行解决为宜。
综上所述,上诉人***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榆社县箕城镇***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段 锋
审判员 许 俊
审判员 胡庆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