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8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山西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禄,山西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经济开发区(338线20.6公里处路南)。
法定代表人:田民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波,男,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长春南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玉洁,女,该公司法务部职员。
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欣格瑞(山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范 晓
审 判 员  杨新宝
审 判 员  商 栋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杜 丹
书 记 员  张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