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9001民初1851号
原告:新疆西部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高新区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天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号房。
法定代表人:范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锦旗,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西部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
新疆西部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0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8500元(100000元×4.25‰×20个月,自2016年8月5日至2018年4月5日)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修理修缮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修理修缮项目,并将修缮物交给了被告。经核算,工程总造价为265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100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及的纠纷案外人刘彪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新疆石河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西部油气管道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彦廷
人民陪审员  方建成
人民陪审员  吴虹其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凤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