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11民初463号
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顺焦路木林段83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创业街27号时代广场2013房间。
法定代表人:范华,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98元,减半收取4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