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311民初179号
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7)晋0311民初87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山西巍腾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2018年12月17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晋03民终1389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30元,减半收取计12915元,由原告北京金岳汇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利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