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1435号之二
申请人:贵阳观山湖路通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NGJ7XX。
经营者:吴龙平,男,汉族,1979年1月8日生,,住所地湖南省大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欣,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长和信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渠江镇解放街8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19023。
法定代表人:宋佳唯,职务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李守忠,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康新民,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三汇镇英明街**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裕贤,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5日生,住,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三汇镇大井街**/div>
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20)黔0115民初14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长和信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康新民、***银行存款1348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阳观山湖路通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6月8日当庭口头向本院申请;请求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长和信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中对被申请人四川长和信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