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9执35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长和信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渠县渠江镇解放街88-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521075190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四川长和信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9民初45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采取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同时采取了“总对总”、“点对点”查询,本院现已轮候查封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屋房屋,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扣划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23666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9执358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审判员*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何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