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734号
原告: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魏影,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然,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橙,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陈彩仙,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赣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天汇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殷 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车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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