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松发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桂阳县松发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法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男。 被告桂阳县松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诉被告桂阳县松发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