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法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男。
被告桂阳县松发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诉被告桂阳县松发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8.5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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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