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玄催字第48号
申请人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9年12月16日生,汉族,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0500053/25505517(出票日期2015年1月15日,出票人南京恒达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富权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南京建宁路支行,出票金额为10万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7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