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402执1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倪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70994931XU。
法定代表人:史某,该公司总经理。
倪某与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书及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民终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倪某1547.51元(包括鉴定费1400元)。案件受理费11260元,由原告倪某承担2022元,由被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23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1547.51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本案执行费为6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75.9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