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402执321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杨某某
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7月30日作出(2024)陕04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4年1月8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某某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的借款本息中的5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50元,由被告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某某连带承担12800元,原告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450元。
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咸阳市文兴路机器设备一批(详情见清单)进行拍卖,一二拍均以流拍,以二拍流拍价305686元将该设备以物抵债给申请人陕西骏马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25年2月2日欠款陕西天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761350元、杨某某838655元。现下欠1294319元。现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402执3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