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8执12972号
申请执行人: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港兴路3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志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华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6层D31号。
法定代表人:苏兰芳。
本院在执行山大地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华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周丽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