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

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诉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排期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于2009年5月1日与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由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派往至甲厂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4月30日止,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所承接的各派驻地;***的工作岗位为保洁员;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如下工作岗位调整机制:按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要求调整并且接受各派驻地的薪资结构制度;***的月职位工资为1,650元;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依据本合同向***支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均为***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的金额等。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组成包含职位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车贴、中夜班费、加班工资、饭贴,其中工龄工资、奖金、津贴、车贴、中夜班费、加班工资、饭贴每月不固定。2013年11月19日***发生工伤事故,同年12月30日***开始正常提供劳动。***在甲厂工作至2014年10月26日,之后***至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的办公地点报到上班。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发放***2014年10月工资3,224.70元,按每月1,820元标准发放***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014年12月29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1、支付2013年12月工资差额2,122.86元;2、支付2014年9月高温费200元;3、支付2014年10月工资差额502元;4、支付2014年11月工资差额1,380元;5、支付2014年11月饭贴360元、12月饭贴414元;6、支付2014年福利费440元;7、支付2014年12月工资差额1,380元。2015年2月5日该委作出裁决,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应支付***2013年12月工资差额1,240.03元,对***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不服裁决,因此诉讼至原审法院:要求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支付2013年11月工资差额人民币770元、12月工资差额2,122.86元,支付2014年9月高温费200元,支付2014年10月工资差额502元、11月工资差额1,380元、12月工资差额1,380元、2015年1月工资差额1,380元,支付2014年11月饭贴360元、12月饭贴414元,支付2014年福利费440元。原审另查明,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发放***2013年11月工资2,254.31元和12月工资1,077.14元,其中2013年12月工资中包括职位工资151.72元、绩效考核0元、加班费0元、工龄工资40元、病假工资1,198.62元、中班0元、夜班0元、车贴10元、餐贴24元,总计1,424.34元,扣社保211.20元和公积金136元。2014年9月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补发***2013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790元。原审审理中,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同意补发***2013年11月工资差额674.65元;***对此不持异议。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表示如按***于2013年12月全勤27天计,其应支付***的工资包括职务工资1,650元、绩效考核679元、工龄工资40元、车贴150元、餐贴324元;对此***不持异议。***表示其主张的2014年10月工资差额502元中,包括奖金202元、2014年1月至10月每月30元福利计300元;对此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表示2014年10月27日至31日因***未在甲厂工作而扣发奖金202元。***表示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差额中包括每月的奖金860元、工龄工资60元、车贴150元、饭贴(每出勤一天为18元);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确认如***在甲厂工作全勤的,按上述标准发放***月工资。***自愿放弃要求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支付2014年9月高温费200元、2014年10月工资中福利费300元、2014年11月饭贴360元、2014年12月饭贴414元和2015年1月饭贴、2014年福利费440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同意补发***2013年11月工资差额674.65元,并表示如按***于2013年12月全勤27天计,其应支付***职务工资1,650元、绩效考核679元、工龄工资40元、车贴150元、餐贴324元;对此因***不持异议,故予以确认。2013年11月19日***发生工伤后,其于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因此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应当按照全勤标准发放***2013年12月工资计2,843元,扣除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已发***2013年12月工资1,424.34元和补发2013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790元后,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应支付***2013年11月、12月的工资差额1,303.31元。2014年10月27日至31日期间***虽不在甲厂工作,但该期间***在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上班并已经向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提供劳动。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劳动报酬因工作岗位的调整而随之予以相应调整的约定,或约定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不同的工作岗位享有不同薪酬的且劳动者同意遵守等,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作岗位调整为由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依据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工资发放标准,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应当足额支付***2014年10月的奖金和津贴。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以***的工作岗位不在甲厂为由扣发***2014年10月工资中的奖金202元并无依据,***要求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支付该月工资差额20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同理,***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为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提供劳动,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以相同理由不同意发放上述期间每月的奖金860元、工龄工资60元、车贴150元,不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应补发***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工资差额3,210元。***自愿放弃要求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支付2014年9月高温费200元、2014年10月工资中福利费300元、2014年11月饭贴360元、2014年12月饭贴414元和2015年1月饭贴、2014年福利费44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判决:一、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11月、12月工资差额1,303.31元;二、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10月工资差额202元;三、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工资差额3,210元。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判决后,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上诉称,***在违反甲厂的规章制度后,不愿意接受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的调动更换派驻地工作,只能暂时回到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但并未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按公司要求调整并且接受各派驻地的薪资结构制度;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如因工作需要变更***工作岗位并根据各派驻地工资结构调整***的劳动报酬,***应服从安排。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其不支付***2014年10月工资差额及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工资差额。被上诉人***则不接受上诉人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当事人双方既无异议亦无补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6日之后,***至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的办公地点报到上班。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上诉主张***上班后未提供劳动,在其认可***系其安排回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的情况下,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此项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上诉所依据的合同条款约定:在变更派驻地的情况下,***应接受依据派驻地的薪资结构制度进行的工资调整。本案中,***系由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安排回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而非其他派驻地工作的情况,与上述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不符。因此,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上诉主张依据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其无需按之前派驻地的标准向***支付工资,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陆家嘴建筑清洗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