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15民初4965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郑城镇巩家山村162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渭南路486弄17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昌路568号,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00弄29号。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2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6个月医疗补助金34,307.88元(5,717.98元/月×6);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9,515元(5,717.98元/月×5-19,070.4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7,335.58元(5,717.98元/月×10-1,984.40元/月×10);4、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饭卡余额500元。后原告当庭撤回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5年8月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保洁员,月工资5,717.98元,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2020年8月4日止。自2019年9月26日原告上班期间晕倒并出现癫痫症状后,被告一直要求原告病休,原告曾多次要求上班,遭拒,且未足额发放工资,仅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2019年10月-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2020年7月30日被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原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随后支付经济补偿金19,070.45元。故原告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差额等。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对于诉请1,原告是2015年8月5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未续签,系合法终止,没有医疗补助金。对于诉请2,被告已经在2020年12月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9,070.45元,已经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对于诉请3,根据规定病假期间工资在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不低于80%,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病假工资,不存在差额。 对原、被告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浦劳人仲(2021)办字第2010号裁决书、劳动合同、电话录音、短信记录、保证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工资单、银行流水、仲裁庭审笔录、病假单等,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证据材料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于2015年8月5日进入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0年8月4日。2019年9月26日原告上班时间晕倒,被送至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就诊,医院开具休三日的病假。之后,原告连续就医,最后一张为2020年1月11日开具的28天的病假单即病假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原告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又经查,1、原告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的工资单显示,其工资构成为工资2,540元、工龄工资60元、奖金1,700元、津贴270元,另有班次津贴、加班工资、一次性,金额均不固定,被告发放原告2019年8月税前工资7,646元(包含加班工资1,668元)、9月税前工资6,362元(包含加班工资953元)、10月税前工资3,777元、11月税前工资3,147元、12月税前工资4,457元、2020年1月税前工资4,119元、2月税前工资4,370元、3月税前工资3,147元、4月税前工资3,147元、5月税前工资3,147元、6月税前工资3,147元、7月税前工资3,039元、8月税前工资3,039元。2、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被告提交保证书,要求上班,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2021年3月6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出要求上班。3、被告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070.45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曾多次申请上班。被告表示鉴于原告患有癫痫病,需要长期服药、也不能劳累,而原告的岗位需要登高,对其存在危险,故不同意原告上班;而被告处其他岗位也需要登高,没有适合原告的岗位。原告主张其所患的癫痫系2017年1月24日在工作时头部受伤造成,被告既不安排新工作也不让原告继续上班,故主张医疗补助金。 2021年2月5日,***与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发生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金34,307.88元;2、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9,515元;3、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工资差额37,335.58元;4、退还饭卡余额500元。2021年4月2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2019年11月及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4日工资差额7,732元;二、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时日起5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3,686.22元;三、对***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因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医疗补助金。原、被告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终止时原告未处于医疗期;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患的癫痫系2017年1月24日在工作时头部受伤所造成;且原告未进行工伤或劳动能力的鉴定,故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6个月医疗补助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差额。原、被告双方系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计算原告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剔除加班费后的平均工资为4,551.33元,结合原告在被告处的工作年限,被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2,756.65元,现被告已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070.45元,被告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差额3,686.20元。 关于工资差额。原告于2019年9月26日在工作中发病就医并开具病假,于10月28日要求上班,之后继续病假至2020年2月7日。2020年3月6日原告再次要求上班。原告作为劳动者,在其未被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下,应当保证其享有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在原告提出要求上班的请求时,被告应当根据其身体情况安排原告合适的工作岗位,但被告以公司的岗位均需要登高且在地面工作也需要他人协助为由不予安排,实则剥夺了原告的劳动权利。因此,被告应按原告的固定工资4,570元/月支付原告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工资。现被告已支付原告2020年2月税前工资4,370元、3月税前工资3,147元、4月税前工资3,147元、5月税前工资3,147元、6月税前工资3,147元、7月税前工资3,039元、8月税前工资3,039元,尚存在差额,被告还应支付原告该期间的工资差额7,223元。根据相关规定,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病假,被告应按原告的固定工资4,570元/月的80%即3,656元/月支付上述病假期间的工资。现被告已支付原告2019年10月税前工资3,777元、11月税前工资3,147元、12月税前工资4,457元、2020年1月税前工资4,119元、2月税前工资4,370元,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2019年11月工资差额509元,其余月份均未低于法定标准。综上,被告需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7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3,686.20元; 二、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4日期间的工资差额7,732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