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6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昌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9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