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民终16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邑县,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昌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 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陆家嘴建筑清洗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496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