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终字第00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晖中路**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塘街道石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充市**充县多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不锈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不锈钢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