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九天真空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商终字第00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晖中路**号,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塘街道石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充市**充县多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不锈钢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不锈钢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