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锡法北执字第029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滨湖区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春晖中路**,实际经营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石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烽钏烨椿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8日作出的(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不锈钢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九天公司货款14418.89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九天公司负担13元,不锈钢公司负担92元。九天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14418.89元及案件受理费9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无车辆登记。
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没有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大马巷村民委员会调查,查得该公司已不再经营,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本案执行款14510.89元及执行费220元均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九天公司通报后,九天公司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九天公司亦不能提供不锈钢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九天公司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不锈钢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