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11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多扶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697387717。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乏**新开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MA0D5HFK1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四川九天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技有限公司的存款30053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