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379号
原告:达州市拓普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柳池工业园区柳坪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31442974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巷7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574900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州市拓普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远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达州市拓普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缴纳交纳诉讼费后,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拓普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拓普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6元,由原告达州市拓普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