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98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5年2月22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11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13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200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2011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白某,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出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1905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白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水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白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513797元(以上争议金额443265.6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水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亲属***发生交通事故系因路面缺损,与被上诉人无关,且***存在多处违规之处,直接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此前提下,上诉人对肇事司机***的赔偿已经取得了保险公司的赔偿,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实际赔偿金额的一半并无不当。但是考虑到此次交通事故确实给上诉人家庭造成了严重的打击,被上诉人虽然认为道路的破损并非其养护范围,被上诉人不应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被上诉人仍愿意按照原审判决金额对上诉人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故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金额并未提出上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白某、***、***、***的一审诉讼请求:1.深水公司赔偿***、***、白某、***、***、***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10328.8元(详见赔偿清单);2.本案诉讼费由深水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深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白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70531.44元;二、驳回***、***、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上诉人的损失是否已经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填补,如果得到填补,则上诉人已无权要求被上诉人给予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作出了认定,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上诉人亦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及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案件通过一审和二审诉讼,最终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损失共计1712657.18元,判决保险公司承担11万元交强险赔偿责任和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责任,***在扣除已赔付的102000元后还应赔偿上诉人39062.87元。上诉人因本案事故已经取得赔偿款项共计751062.87元(110000元+500000元+102000元+39062.87元),占上诉人全部损失的43.85%(751062.87元÷1712657.18元),上诉人因本案交通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在扣除上诉人自己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后,其应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部分已得到足额赔付,上诉人该部分损失已经得到填补,上诉人已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上诉人在一审判决承担70531.44元赔偿责任后并未提出上诉,且被上诉人二审答辩时亦愿意按照一审判决金额对上诉人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被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48.98元,由上诉人***、***、白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