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7024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江小芳,广东德纳(宝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少球。
委托代理人王晓超,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琼。
委托代理人孙一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彦辉。
委托代理人张斌,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居民委员会、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自身原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经本院核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2336元,本院将原告多预缴的1811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高  小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雅莹(兼)
书记员 廖  苑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