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6民初16459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霞,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东,广东君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延芳路63号(深水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1905B。
法定代表人:黄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丁,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霞、阳东、被告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14日7时1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车沿松柏路往光明方向行驶,行至石岩径贝××××站旁红绿灯路口时,由于路面水井盖下陷,周围也无任何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等,导致原告摔倒致左臂严重受伤。恰好,证人肖足爱当时正在路边卖早餐,看见了原告受伤的整个事发过程,并出具了证人证言。事故发生后,原告有报警处理,但被告知属于交通事故,要求到原告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处理。但警官对该事件未出具书面处理,因此原告未能查看到当时事故发生情况的监控视频。因该监控视频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或者相关机构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导致原告客观上不能收集到上述证据,故原告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贵院提交了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调取。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3天,于2019年5月17日出院,经诊断:1.左肩关节脱位;2.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出院医嘱明确:1.继续门诊复诊,继续悬吊固定1个月;2.暂休息2个月,不适随诊。2019年12月9日,原告委托广东龙城司法鉴定所对此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以及对后续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鉴定结果:1.伤残等级为十级;2.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作为事故路段道路养护部门,未及时巡查防范道路安全隐患,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共计174800.65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到庭,答辩称,1、原告诉状中对于事发地点的描述十分不清楚,被告方曾去现场察看过,原告所说的公交站与红绿灯相交甚远,因此被告无法确认原告的摔倒地点在哪里。原告所描述的事发路段范围内有多个井盖也分属不同的责任单位,被告仅凭原告的提交的证据无法确认原告的损害是否与被告有关联;2、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看,原告对于本案的侵权责任以及因果关系方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来证明,依法应予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相关事实
原告称,2019年5月14日7时1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车沿松柏路往光明方向行驶,行至石岩径贝××××站旁红绿灯路口时,由于路面水井盖下陷,周围也无任何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等,导致原告摔倒致左臂严重受伤。原告提供2019年5月14日其到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田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门诊病历显示,其当日主诉:摔倒后左肩膀疼痛60分钟;后其到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住院至2019年5月17日,出院诊断为左肩关节脱位、左肱骨大结节撕脱性骨折。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
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至案发地进行勘察,原告对案发现场进行指认,并确认案发时井盖完好。
另查,2011年始,被告与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签署《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福永】片区排水管网特许委托运营协议》,后于2016年11月续签,被告称合同到期日是2019年12月,2019年5月14日还在被告的维护期间。《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福永】片区排水管网特许委托运营协议》第五章17条【风险转移】中约定,在乙方(被告)运营维护时可能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因此受到索赔的由乙方负责赔偿:(1)因井盖、盖板、雨水箅子等排水设施损坏,缺失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索赔;……
以上事实有病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福永】片区排水管网特许委托运营协议》、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因被告过失导致摔跤并致残。但双方经过查看现场后,确认涉事的井盖当时完好,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存在过错而导致原告受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898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  道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娜
书记员 汤尔胜(兼)
附本文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