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立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财保2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牛湖社区老一村31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CH519。
法定代表人:何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校培,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若君,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立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兴发路1号3幢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PP2901。
法定代表人:罗铖。
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112号罗湖投资控股大厦裙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1905B。
法定代表人:陆子锋。
(2021)粤2071财保278号深圳市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立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4912.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1年11月25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4912.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措施。2021年12月27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深圳市盛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2071财保278号解除本院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1004912.9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