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宜成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457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36号金湖·富地广场7楼70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宜成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55号南湖国际广场7号楼2B05号。 法定代表人:***。 广西烨君电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宜成隆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5569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宜成隆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527462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