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91民初2529号
原告: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马店工业园。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新光路66号。
负责人:***。
原告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原告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青岛鲁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