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8民初56号
原告:***,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吕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30元,减半收取57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