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28民初1355号
原告:陕西财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旬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MA70J0XXXX。
法定代表人:周金勤。
被告: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311021XXXX。
法定代表人:赵松。
被告: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407XXXX。
法定代表人:张鹏儒。
被告:陕西望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7MA6U8L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552199XXXX。
法定代表人:王孝停。
被告:宋鹏,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女,汉族,1963年4月09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
被告:***,男,汉族,1954年7月15日出生。
原告陕西财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中兆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通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望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江森源实业有限公司、宋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财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以需补充证据、核对工程量并进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财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0.00元,减半收取13750.00元,由原告陕西财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李 涛
审 判 员 刘锋强
人民陪审员 曹 拓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武德琴
书 记 员 郭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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