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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03民初1621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蓝田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其欲与被告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偲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