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8民初292号
原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1016号万达广场A2地块9幢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062286892T。
法定代表人:陈惠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启文,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练辉,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同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林荣杰
人民陪审员 吴永和
人民陪审员 张惠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