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922民初1566号
原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63583115E(9-4)。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省五台县人,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五台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台县台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2MAOH2FW08P。
法定代表人:边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杰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五台县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诉讼费,且经本院依法传唤,原告于2024年11月5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明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