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奈吉瑞集成房屋有限公司

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3560号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曲河街道金***(中心医院旁)2栋2**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赣榆区海头镇***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宁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申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