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822民初1272号 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青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2MA6257QU7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31455505X6。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天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8.00元,减半收取计859.00元,由原告青川县八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