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902执441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工业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1027084X。 被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徐家楼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509204268。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39577C。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济南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902民初5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4年10月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