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仁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3063号 申请执行人:***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西段汇源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71027084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燕山路126号南里居委会商业街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0527805W。 法定代表人:熊金和,董事长。 ***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5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10月27日***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10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达民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亦未履行义务。 2022年10月2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账户,因数额较小,未进行划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1月15日、12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对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12月6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辖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案依法通过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关联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履行能力较差。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东营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12月30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是否申请执转破、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其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人防设备款360212元、违约金31645元未得到清偿。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