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

某某与莆田市涵江区峰之聪建材商行、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33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峰之聪建材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星海城**楼15-21-23-22店铺。 被告: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寺前西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莆田市涵江区峰之聪建材商行、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潘 筝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泉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