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民特206号
申请人: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牌公司请求:1.撤销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平仲裁委)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21)618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2020年8月4日,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1月1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既没有回金牌公司工作,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2020年11月30日,因***严重违反金牌公司规章制度而被金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金牌公司为***垫付的个人社会保险部分缴费应返还。二、2016年1月14日至2020年11月29日期间5个月仅为***继续治疗期,并非主管部门确定的停工留薪期,仲裁裁决金牌公司向***支付该5个月的工资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金牌公司在***患职业病后未依法妥善安排***,属于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应当向***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在被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后,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确认***自收到确认书之日起继续治疗其工伤部位三个月,于2020年8月7日确认***自收到结论书之日起继续治疗其职业性矽肺两个月,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平仲裁委裁决金牌公司向***支付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后继续治疗期间合计5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
本院审查期间,金牌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江门市劳动合同书,拟证明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3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停工留薪期确认结论书,拟证明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为2015年8月10日至2016年1月1日;3.社会保险参保明细、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拟证明金牌公司为***参加社会保险并垫付***个人部分缴费;4.劳动仲裁裁决书,拟证明涉案劳动争议已经开平仲裁委裁决,金牌公司提起撤销申请未超诉讼时效。***提交如下证据: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拟证明***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壹期(pt)”;2.工伤认定书,拟证明***所患职业病“职业性矽肺壹期(pt)”为工伤;3.江门市工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江门市职工工伤仍需治疗确认书、继续治疗确认结论书,拟证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伤残七级,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4月21日确认***自收到确认书之日起继续治疗其工伤部位三个月,于2020年8月7日确认***自收到结论书之日起继续治疗其职业性矽肺壹期两个月;4.出院小结、健康体检报告,拟证明***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健康体检及住院治疗;5.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症停工/调离通知书,拟证明因***检查发现尘肺病,金牌公司应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本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经审查查明:2021年11月29日,开平仲裁委作出开劳人仲案终字(2021)618号仲裁裁决:一、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865元和治疗原工伤部位期间工资23886.35元,合计149751.35元;二、***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费个人缴纳部分共25048.07元;三、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四、驳回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金牌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另查明,***因不服仲裁裁决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已经立案审理,案号为(2022)粤0783民初604号。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开平仲裁委作出的开劳人仲案终字(2021)618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而***因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已立案审理,金牌公司又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应驳回金牌公司的申请,金牌公司可就仲裁裁决事项在(2022)粤0783民初604号案中主张权利,由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进行全案审查并作出实体处理。如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或***申请撤诉的,则金牌公司可以自收到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就该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开平金牌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俊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