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7民初289号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文化公园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409278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镇迎宾大道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0650128F。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