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1127民初289号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镇文化公园路2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7409278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县**镇迎宾大道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060650128F。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第三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2023年4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湖北中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