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02财保157号
申请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负责人:*争光,分公司经理。
担保人:金剑。
申请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1、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2、担保人金剑用其所有的车牌号鄂f×××××的奥迪牌小轿车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锦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汉口银行武汉市。
二、查封担保人金剑名下的车牌号鄂f×××××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诉前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申请人湖北宇皓升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可将诉前财产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