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民初548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权,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
被告: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花木店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6350234XY。
法定代表人:芮晟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湖北兴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我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艳丽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李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