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21272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新区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