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陕05民终4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平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富阎连接东侧启迪清洁能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08812579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生,住咸阳市渭城区,居民,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1月8日生,住渭南市富平县。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盛龙广场1幢1单元24层12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97885545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南热力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联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24)陕0528民初4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南热力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高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城南热力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将竣工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中载明的数据作为最终结算价,不符合合同约定且缺乏事实依据,属严重错误,应予纠正。一、工程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为过程资料,不能以其代替最终结算或将其认定为最终结算。根据《热网建设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4.2.5项目结算管理流程约定,竣工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出具后,应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被上诉人方能完成财务决算并办理尾款支付申请。从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工程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只是结算流程中的阶段性资料,并不具备最终结算效力。二、在涉案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以过程资料与签约价及送审价相符,认定初审价为最终结算价,事实上不当变更了涉案合同关于结算条款的约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本错误,严重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庭审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一、项目竣工会签表是原被告经第三方审核单位共同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审定结果应当作为最终结算价格。二、根据双方签订的《热网建设施工合同》第14.2.5条约定,高联建设公司已经完成了结算流程中属于自身的结算义务,剩余义务需由发包人通过其内部程序进行处理。高联建设公司多次催促其完成内部审核程序,但发包人始终未完成结算。根据民法典第159条,应推定本案付款条件成就。
高联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08078.59元及利息,利息以808078.59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6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热网建设施工合同》,发包人甲方城南热力公司,承包人乙方高联建设公司,合同约定:名称2020年富平公司热力管网工程一标段;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6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8月4日;签约合同价3095632.36元等。涉案工程2020年7月26日开工,2020年12月20日竣工。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载明,送审金额为3471468.69元。2023年12月14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向原告发送了竣工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会签表显示签约合同金额3095632.36元,报审金额3471468.69元、审定价3090578.59元。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82500元。2024年10月11日,富平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做出了(2024)陕0528民初4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城南热力公司的银行账号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财产限额907487.7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热网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理应遵照履行,原告已经施工结束,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竣工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该会签表是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给原告的,且该会签表来源于签约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载明的送审价,该签约合同价及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载明的送审价是双方认可的,故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发给原告的竣工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所涉工程款是双方认可的,总工程款为3090578.59元,减去被告已经支付的2282500元,剩余工程款为808078.59元,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利息,可从结算之日即2023年12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其请求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08078.59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12月1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履行之日;二、驳回原告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4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8074元,由原告陕西高联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7774元。
被上诉人高联建设公司在二审提交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上诉人高联公司就涉案工程多次与上诉人沟通,其工作人员始终以“领导未审批签字”为由拖延办理。鉴于涉案《热网建设施工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审核流程及时限,且该审核系上诉人单方内部程序,被上诉人客观上无法介入。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完成决算审核,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之规定,应推定付款条件已成就。上诉人应按双方确认的会签表载明工程造价3090578.59元履行付款义务。上诉人城南热力公司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涉案工程正在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工作,恰恰证明目前结算并没有完毕。
认证意见:因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真实性无异议,真实性予以认定。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热网建设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被上诉人高联建设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0日完成合同约定热力管网工程,并于2021年4月8日验收合格。上诉人城南热力公司发送给被上诉人高联建设公司的竣工结算初审结果会签表涉及工程价款,系经第三方造价公司对本案双方当事人及监理公司共同签字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申请表”审核后的工程价款(送审金额3471468.69元,审定金额为3090578.59元),现被上诉人持审核后的工程价款主张上诉人支付剩余工程款,故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经审核后的工程价款的意见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其内部审核未完成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7元,由上诉人富平城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